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解释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解释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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