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贵律师,执业年限14年,执业机构:上海和基(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11055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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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不能决定法院最终定责

  1. 行政认定≠最终定责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材料而非行政决定
    • 法院有权结合其他证据对责任比例进行调整(参考最高法《道交赔偿司法解释》第27条)
  2. 法院调整赔偿比例的几种情形
    •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
      • 例:电动车驾驶员未戴头盔→减轻肇事方的赔偿责任
    •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 例:货车与自行车相撞,即使同等责任,货车方多承担10%左右赔偿
    • 多车连环事故叠加
      • 特殊处理:按”事故参与度”区分各次碰撞责任
    • 保险限额突破情形
      • 商业险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时,法院可判全额赔付
    • 紧急避险合法性认定
      • 为避让违法车辆引发事故,可转移赔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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