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认定≠最终定责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材料而非行政决定
- 法院有权结合其他证据对责任比例进行调整(参考最高法《道交赔偿司法解释》第27条)
- 法院调整赔偿比例的几种情形
-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
- 例:电动车驾驶员未戴头盔→减轻肇事方的赔偿责任
-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 例:货车与自行车相撞,即使同等责任,货车方多承担10%左右赔偿
- 多车连环事故叠加
- 特殊处理:按”事故参与度”区分各次碰撞责任
- 保险限额突破情形
- 商业险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时,法院可判全额赔付
- 紧急避险合法性认定
- 为避让违法车辆引发事故,可转移赔偿责任主体
-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
事故认定书不能决定法院最终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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