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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怀某于2015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2017年11月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向怀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与公司交易的客户之一沈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怀某之妻,怀某经手的销售合同中商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违反了其与某公司签订的《无利害关系声明》。怀某以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怀某与沈阳某公司之间的销售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在其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利害关系声明》的情况下,某公司解除与怀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法官释法】

公司高管在从事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对用人单位的业务执行、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均有一定的决策权,这也容易导致个别公司高管出现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的行为。对于公司高管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相关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公司高管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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