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贵律师,执业年限14年,执业机构:上海和基(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110552313

王庆贵律师网络在线
lawyerwang.online

立即咨询:

15256013412(合肥)
18326308111(六安)

公司高管负责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温某于2010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1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月11日,某公司作出《人事变动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温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2010年至201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某公司提交了面试成绩评定表、保险办理申请表、员工离职申请表及员工离职交接表等证据用于证明温某作为副总经理主管人事工作,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温某作为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其应当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未支持温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司高管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高管的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外,但对有证据证明公司高管曾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该公司高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

免责声明:
1. 本网站(www.lawyerwang.online)提供的法律知识问答、参考案例、成功案例、合同下载等平台内的全部资料内容,均系基于普法目的整理发布,不属于"法律意见书"或专业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律师代理关系。用户不应将前述内容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行动依据。
2. 用户需知悉法律服务的个案差异性,针对具体法律事务应另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因依赖本网站信息产生的任何风险,本律师及本律师执业律所均不承担法律责任。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