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的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
-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 = 收入标准 × 误工时间
(一)收入标准的确定
受害人类型 | 计算方法 |
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 |
无固定收入 | 参考近3年平均收入;若无法举证,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特殊职业(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 | 需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收入流水或行业平均收入证明。 |
无劳动能力人员(如退休人员) | 若实际从事劳动并有收入(如返聘、务农、经营),需举证收入减少的证明。 |
(二)误工时间的确定
- 一般情形
- 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休息建议书》载明的休息时间为准;
- 若医嘱未明确或受害人主张延长,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合理误工期。
- 伤残情形
- 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需结合伤残等级与恢复情况);
- 定残后主张误工费的,需证明仍需持续治疗且影响劳动能力(如康复期)。
三、关键证据与质证要点
(一)受害人需提交的证据
- 收入证明
- 工资单、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
- 银行流水(标注工资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近3年经营流水、纳税申报表;
- 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收款凭证、行业平均收入证明。
- 误工时间证明
-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出院小结(明确建议休息时间);
-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误工期鉴定意见书》。
(二)质证方向(被告方抗辩要点)
- 质疑收入真实性
- 工资单与银行流水金额不一致;
- 单位证明未加盖公章或存在虚假(如亲属关联单位);
- 个体户收入流水未扣除经营成本。
- 否定误工时间合理性
- 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明显过长(如软组织挫伤建议休息3个月);
- 受害人实际已恢复工作(如社交媒体显示正常工作);
- 误工期与伤残等级不符(如十级伤残主张误工1年)。
- 主张收入未实际减少
- 单位未扣发工资(需单位出具未扣发证明);
- 受害人领取病假工资或社保补贴(需扣除已获补偿部分)。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情形 | 处理规则 |
学生、家庭主妇 | 原则上无收入损失,但若兼职工作(需举证实际收入),可支持误工费。 |
农村务工人员 | 按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或实际务工收入计算(如工地日结工资)。 |
高收入人群 | 需严格审查纳税证明,若收入未依法纳税,法院可能按行业平均工资调整。 |
多份工作 | 主张多份收入的,需分别提供每份工作的收入证明(如兼职合同、转账记录)。 |
五、参考案例
- 案例1:某公司高管月薪5万元,但因未提供完税证明,法院按行业平均工资(月2万元)支持误工费。
- 案例2:受害人主张误工6个月,但其在事故后3个月已发朋友圈显示复工,法院仅支持3个月误工费。
六、实务建议
- 对受害人
- 及时固定收入证据(如事故前3-6个月工资流水);
- 若单位未扣发工资,可协商单位出具“实际减少收入”的补充说明。
- 对被告/保险公司
- 重点核查收入证明与纳税记录的对应性;
- 申请调取受害人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等第三方证据;
- 对高额误工费主张,可申请司法审计或参照行业标准抗辩。
总结:误工费的核心在于证明“收入减少”与“误工时间”的合理性。双方均需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攻防,必要时借助司法鉴定、审计或类案判决支持己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