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需依法承担四项工伤保险待遇: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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