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
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解释第十六条》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
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解释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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