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5-07-2-375-001
关键词 民事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未成年子女侵权 离异夫妻 共同承担 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系未成年人)诉称:被告王某某(系未成年人)骑自行车将 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 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及其父母 王某、宋某军共同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币种下同)。 被告宋某军(王某某之母)辩称:宋某军已与王某某之父王某离婚,离婚 协议约定王某某由王某抚养,事故发生在王某抚养期间,张某某的损失应由王 某承担,宋某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日13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自行车沿山东省 临清市某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某中学处时,将自东向西经过道路的张某某撞伤 。该事故经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事故处理,认定王 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17天 ,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21127.18元。王某某的 父母王某、宋某军已于2022年8月22日离婚,双方约定王某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2024)鲁1581民初1680号民 事判决:一、被告王某、宋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4789.03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离异后,未成年子女侵权,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 生活的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 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依照“与子女共同生活”标准来判定离异夫妻的责任 ,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也对被侵权人的受偿权 造成了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 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离婚后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 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一千一百八十八 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 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不与子女共 同生活的一方无需履行监护责任,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父母双方仍应共同承 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未成年人王某某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其父母王某与宋某军在交通 事故发生前已离婚,虽然宋某军未与王某某共同生活,但宋某军作为王某某的 母亲,仍有监护义务,受害人张某某要求王某某及离异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 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 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需履行监护责任。夫妻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伤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 少承担责任的,可以作为离异夫妻内部划分责任的考量因素,但不影响其对外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第1182条、第118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 (一)》(法释〔2024〕12号)第7条、第8条 一审: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4)鲁158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