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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公司高管,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葛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某软件公司任总经理,2016年3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葛某以要求某软件公司支付2016年1月-3月期间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葛某系某软件公司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在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下,即使其有延时或休息日工作的情况,也不能当然视为加班,故对葛某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释法】

公司高管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由于随时处理各种突发事务和管理之需,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和灵活性。对于公司高管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应当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参考工时制度、工资明细等内容合理确认加班工资的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高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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