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贵律师,执业年限14年,执业机构:上海和基(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11055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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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之二法律手段追加被执行人

  1. 追索未实缴出资的股东
  • 若被执行人为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14条)。
  •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可追加股东(《公司法》第63条)

2. 追究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共同财产(需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

3. 继承财产范围执行
被执行人死亡的,要求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61条)。

4. 追究协助转移财产的责任人
对协助隐匿财产的案外人(如亲属、关联公司),可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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