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承办律师:王庆贵
案件简介:
被告驾驶四轮电动车与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受伤。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于当日被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左腓骨劲骨折等。被告驾驶的某品牌四轮电动车购买了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原告特委托本所代为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处理结果:
判决: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623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293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22500元,实际赔偿原告2043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