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实质要件
- 行为能力: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订立时状态为准)。
- 意思表示真实:排除受欺诈、胁迫或伪造篡改情形(篡改部分无效,第1143条)。
- 处分权限制:遗嘱不得处分他人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份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冲突处理
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并非以公证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