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贵律师,执业年限14年,执业机构:上海和基(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11055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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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及冲突处理

 1、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实质要件

  • 行为能力: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订立时状态为准)。
  • 意思表示真实:排除受欺诈、胁迫或伪造篡改情形(篡改部分无效,第1143条)。
  • 处分权限制:遗嘱不得处分他人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份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冲突处理

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并非以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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