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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或判决的抚养费过低或过高,如何处理?

一、子女请求增加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2021.1.1)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二、父母请求减低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2021.1.1)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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