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以下规定:
1、适用范围: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审批要求:企业需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3、工时计算: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4.、加班规定: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