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相应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N”一般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符合相应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因此,“1”指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N+1”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不包含离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获得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