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妇女产假期间,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员工的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向员工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妇女产假期间,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员工的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向员工补足差额。
免责声明:
1. 本网站(www.lawyerwang.online)提供的法律知识问答、参考案例、成功案例、合同下载等平台内的全部资料内容,均系基于普法目的整理发布,不属于"法律意见书"或专业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律师代理关系。用户不应将前述内容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行动依据。
2. 用户需知悉法律服务的个案差异性,针对具体法律事务应另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因依赖本网站信息产生的任何风险,本律师及本律师执业律所均不承担法律责任。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