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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妇女产假期间,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员工的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向员工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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