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资金来源不合法
出借人的出借款项应符合出借人的自有资金, 如果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 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再对外转贷的, 借贷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二、借贷的目的不合法
民间借贷应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需要产生资金短缺而进行资金通融的一种法律行为, 如果未取得放贷资格,而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长期地牟取利益, 这种借贷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如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