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
- 质证的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有权对伤残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5。
- 质证的内容
-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是否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活动;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和从业经验。
-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包括鉴定的受理程序是否规范,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鉴定过程是否遵循了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证等。
- 鉴定依据的充分性:查看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分析鉴定结论是否有足够的科学依据和合理的逻辑推理,是否考虑了伤者的个体差异和其他相关因素。
- 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对鉴定结论所评定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等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和相关标准,是否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采信
- 法院审查的内容
- 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审查鉴定书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是否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签名、盖章,是否注明了委托事项、鉴定材料、鉴定依据、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等内容。
-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将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如事故认定书、病历、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其是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如果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冲突,法院会进一步核实和审查。
- 影响采信的因素
-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信誉:如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其出具的鉴定意见通常更易被法院采信。相反,如果存在违规操作、虚假鉴定等不良记录,法院可能会对其鉴定意见持谨慎态度。
- 重新鉴定的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且符合法定的重新鉴定条件,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后,原鉴定意见一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 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异议和相关证据,会影响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法院可能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或要求鉴定机构作出解释、补充鉴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