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贵律师,执业年限14年,执业机构:上海和基(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11055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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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的条件和限制

条件

  1. 鉴定机构或人员资质问题:原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和条件。
  2. 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公正、客观,如省略必要的鉴定环节、鉴定机构或人员被收买等违法行为;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3. 鉴定意见依据不足: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缺乏充足的证据和理由支持。
  4. 存在虚假鉴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5. 检材问题: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
  6. 其他情形: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

  1. 时间限制: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2. 次数限制: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3. 申请主体限制:一般是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才能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委托的鉴定,需符合相应的法定情形,由委托机关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4. 证据要求限制: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需有证据足以反驳原鉴定结论,如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人员及机构无资质等问题,否则法院可能不准许重新鉴定申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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