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员备案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都需要通知、征求政府职能部门、工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裁员备案。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备案前,应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一)企业提前三十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
(二)企业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范围、裁员数量和比例;被裁减人员的选择标准;裁员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方式和标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及被裁减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拖欠被裁减人员债务的偿还办法。(详见附件)
(三)企业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企业帮助被裁减人员了解失业保险政策、维护自身权益。
三、裁员备案工作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65号)
3.省人社厅《关于强化风险应对做好保居民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密电〔2020〕2号)
4.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
(二)所需资料
1.企业经济性裁员的书面报告;
2.修改、完善后的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
3.工会或全体职工书面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