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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情简介

王某为某单位工作人员。2024年1月19日,王某代表单位参加由县总工会组织的五人制雪地足球比赛时,不慎摔伤右髋,后被送至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右髋臼骨折伴脱位,右坐骨骨折”,建议手术治疗。

处理结果

人社局最终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中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根据单位的工作安排,代表单位外出参加体育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王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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