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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辞去职务并获得同意的,发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罗某于2008年1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任总经理,同时,罗某系该公司股东和董事会成员。2018年3月10日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上,罗某请求辞去总经理职务并获同意。3月12日,该公司董事会作出《人事令》予以确认。随后公司收回了罗某的办公电脑、取消了其门禁卡和微信群权限。罗某主张其系依据董事长黄某的要求而辞去职务,并非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后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辞去总经理职务并获得同意,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劳动者的职务决定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劳动关系中的核心要素。对职务的取得、履职和处分是判断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解除(终止)的重要指标。公司高管辞职是其对自身职务的处分行为,且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均未就新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之间未就变更或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公司高管辞去职务的行为,必然导致对劳动关系一并处分的法律效果,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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