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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37号
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市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4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确认劳动关系/新业态用工/承筑、合作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劳动管理
裁判要点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溪某服务公司)与某咚买菜平台的运营者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网络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订立《服务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郎溪某服务公司为上海某网络公司完成商品分练、配送等工作;双方每月定期对郎溪某服务公司前一个月的承揽基用进行核对后由上海某网络公司支付;郎溪某服务公司自行管理所设提供服务的人员,并独立承担相应薪酬,商业保险费,福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雇主表任或者其他责任
2019年7月,郞泽某服务公司安排徐某电到某略买菜平台九亭站从事的送工作,郞泽某服务公司与徐菜电订立《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描协议》。两份协议坡约定:徐某电与朗際菜服务公司得立合作关系,二者的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中,《新业态自由照业者仟务承描协议》约定:郞泽某服务公司根据合作公司确认的项目限务人品服务标准及费用标准向徐某申支付服务费用;无底薪、无保底服务费,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制。但郞溪某服务公司并未按照以上协议约定的服务费计算方式支付基用,实际向徐某申支付的报副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奖励等项目。2019年8月12日,郎溪某服务公司向徐某电转账人民币9042.74元(币种下同)。2019年8月13日,徐某电在站点听从指示做木架,因切割木板育外导致右脚受伤,住院接受治疗,自此未继续在该站点工作。2019年9月3日,郎溪某服务公司以“服务费”名义向徐某电支付15 00元。徐菜电在站点工作期间,出勒时间相对固定,接受站点管理,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根据系统派单完成配送任务,没有配送任务时便在站内做杂活
徐某申因就工伤认定问题与郎溪某服务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在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郎溪某服务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沪017民初60号民事判决:确认徐某电与郞泽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制后,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沪01民终115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郞溪某服务公司与徐某申订立承揽、合作协议的情况下,能否以及如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到、享受社会保除和福利、获得经济补偿和赔院金等一系列权利,同时也承相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存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以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尾性等因素,准确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处理劳动权益保障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名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劳动关系的本质特你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具体形式也随之具有许多新的待点,但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应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本察中,虽然郎溪某服务公司与徐某电订立的是承揽、合作协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徐菜电与郞泽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体而言;其一徐某电在站点从事留送工作,接受站点管理,按照站点排现表打卡上班,并根据派单按时完成面送任务,在面法时间,即送仟务等方面不能自丰选择,即传没有配送代务时也要留在站内做弃活,其二,徐某由的报到组成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副及奖励等项目,表明郞溪菜服务公司对徐某电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的考核与管理,并据此支付报酬,其三,郞溪某服务公司从上海某网络公司承执商品分拣、配送等业务,徐某由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郞溪某服务公司承揽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综上,徐某申与郞溪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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